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士班新生入學成績優異獎學金(106入學適用)

 一、 為鼓勵優秀高中畢業生就讀本校,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擬就讀本校大學部新生,其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優異或曾獲國際重要競賽獎項者。

三、 獎學金申請資格:
(一) 大學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達74級分以上者。
(二) 獲得國際奧林匹亞競賽或其他相當國際科學競賽銅牌獎以上者。
(三) 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四等獎以上者。
(四) 參加音樂、美術、體育等與上述二項等級相當之國際競賽具有傑出表現者。
四、 獎勵名額:依各年度經費審定,以10名為原則。
五、 經審查通過者,每名獎學金總額為新台幣500,000元,發放方式如下:
(一) 入學後第一學年度一次發給獎學金新台幣100,000元整。
(二) 自大二上學期起至大四下學期止,若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名次在各系該班學生前百分之三十以內或學業平均成績(GPA)達3.38以上者,則該學期可續得獎學金;大二至大三各學期獎學金新台幣70,000元,大四各學期獎學金新台幣60,000元,期間若成績未達所訂標準,則取消當學期得獎資格。
六、 申請期程:於106年5月31日前受理各學系推薦,必要時得隨到隨審。
七、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件。
(二)學科能力測驗成績證明,或參加國際重要競賽獲獎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 審查程序:由教務處組成委員會審查,並公告結果。
九、 經費來源:本校校務基金。
十、 獲獎學生不得再請領校內其他獎學金或具公費生身份。該學年(期)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終止獎勵資格且名額不得遞補。
十一、 獲獎人所繳納之資料,如有偽造、假借、塗改之不實情事,經獎金核發後發現者,即刻撤銷獲獎資格,其不法獲致之獎學金,本校除依法追還外,並提送本校獎懲委員會審議。
十二、 本要點經本校學術主管會報審議通過後施行。